(2016)皖110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林兴旺与许莉、安徽省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旺,许莉,安徽省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67号原告:林兴旺,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莉,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省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大厦A幢411室,组织机构代码59018683-6。法定代表人:陆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兴旺诉被告许莉,安徽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戴金权人民陪审员 易善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孝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