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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1民初字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字30号原告韩某某,女,回族,1991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亚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