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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龙口市龙林综合商店与刘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龙林综合商店,刘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龙口市龙林综合商店。负责人:宋超,业主。委托代理人:宋兆禄,男,汉族,住龙口市,系原告业主父亲。被告:刘树伟,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龙林综合商店诉被告刘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龙林综合商店撤回对被告刘树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发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