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杜风波与陈红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风波,陈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杜风波,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陈红军,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川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杜风波与被执行人陈红军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红军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川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