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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永各申请商丘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各,商丘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各,男,汉族,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木兰大道二高家属院,证件号码412321197609089315。被执行人商丘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三明路和长��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许彦卿。王永各与商丘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商丘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永各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商丘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商丘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商丘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永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商丘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永各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红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