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江西六赢传媒有限公司与广东凤凰传说整合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82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某传媒有限公司,江西某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某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21号原告:广东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贤龙。原告:江西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满意。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浩、钟艺伟,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某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志钊。委托代理人:丁一元、刘小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传媒有限公司、江西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传媒有限公司、江西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00元减半收取31100元,由原告广东某传媒有限公司、江西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茵人民陪审员  唐伟珍人民配审判梁倩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巫仕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