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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郭民与刘仁旺、霍邱临淮岗乡中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民,刘仁旺,霍邱县临淮岗乡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郭民(曾用名郭明),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被执行人:刘仁旺,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被执行人:霍邱县临淮岗乡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负责人:李德国,该校校长。郭民申请执行刘仁旺、霍邱临淮岗乡中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六民一终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仁旺、霍邱临淮岗乡中心学校存款2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庆武二〇一六年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