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郭民与刘仁旺、霍邱临淮岗乡中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民,刘仁旺,霍邱县临淮岗乡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郭民(曾用名郭明),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被执行人:刘仁旺,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被执行人:霍邱县临淮岗乡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负责人:李德国,该校校长。郭民申请执行刘仁旺、霍邱临淮岗乡中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六民一终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仁旺、霍邱临淮岗乡中心学校存款2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庆武二〇一六年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