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普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普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402号原告宁夏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刘雪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成萍,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刘普业,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普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缴纳了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宁夏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