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城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城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630号原告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青少年少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沈国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春达,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城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宝能中心大厦1109室。法定代表人李程,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城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庆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