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白振强诉张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强,张永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1846号原告:白振强,男,汉族,现住阜康市.委托代理人;金立新,阜康市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宏,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6日,木垒县人,现住木垒县西吉尔镇中心学校,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强与被告张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白振强以双方已经就管辖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重新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强撤回对被告张永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8元,退还原告白振强。审判员 杨敏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