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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白振强诉张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强,张永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1846号原告:白振强,男,汉族,现住阜康市.委托代理人;金立新,阜康市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宏,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6日,木垒县人,现住木垒县西吉尔镇中心学校,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强与被告张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白振强以双方已经就管辖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重新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强撤回对被告张永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8元,退还原告白振强。审判员  杨敏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