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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安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东、陈树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东,陈树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辛春军,原告单位安广信用社主任。被告:李春东,男,汉族,1976年9月4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陈树国,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春东、陈树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0元,由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吴多广审 判 员  王化龙人民陪审员  滕长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鑫程速 录 员  梁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