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安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东、陈树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东,陈树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辛春军,原告单位安广信用社主任。被告:李春东,男,汉族,1976年9月4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陈树国,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春东、陈树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0元,由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吴多广审 判 员 王化龙人民陪审员 滕长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鑫程速 录 员 梁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