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财保13号申请人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世界小区B3栋208室。法定代表人肖文忠,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炉冲路。法定代表人吴瑞龙,董事长。申请人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肖文忠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古曲南路198号茂华国际湘小区B16栋111号商铺(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担保人王蔓莉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012号107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担保人肖恩泽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普瑞西路1888号湖南高星(钢铁)物流园20栋101号商铺(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星字第号);担保人彭湘龙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原长沙市南区劳动东路145号001栋现(258)号40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标0757**)的产权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肖文忠、王蔓莉、肖恩泽、彭湘龙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实现,同时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无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情况,故有必要将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房屋产权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肖文忠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古曲南路198号茂华国际湘小区B16栋111号商铺(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的产权;二、查封担保人王蔓莉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012号107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的产权;三、查封担保人肖恩泽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普瑞西路1888号湖南高星(钢铁)物流园20栋101号商铺(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星字第号)的产权;四、查封担保人彭湘龙位于原长沙市南区劳动东路145号001栋现(258)号40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标0757**)的产权;五、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万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隆改平审判员 胡 涵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启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