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执监字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赤年与何宽菊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赤年,何宽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执监字1号申请执行人孙赤年。被执行人何宽菊。申请执行人孙赤年与被执行人何宽菊合伙结算纠纷执行一案,现因该案在安陆市人民法院立案后,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赤年与被执行人何宽菊合伙结算纠纷执行一案指定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波审判员 黄 浩审判员 鲁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