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1795号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锋,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益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24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建筑模板租赁合同》,被告租用我公司钢模板等建筑器材及相关产品,用于其承建的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西大街拆迁改造安置用房2#、4#楼项目工地。我公司如约提供了租赁物,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我公司多次请求被告履行义务无果,现我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租赁费、销售费及丢失赔偿费共计1913355.6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与四川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了《建筑模板租赁合同》,原告为出租方,四川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承租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销售费用,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四川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属于同一单位,或属于被告之分公司,本院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建筑模板租赁合同》关系。故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2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军社人民陪审员 赵仁勇人民陪审员 吴改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冰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