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3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与徐素仙、徐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徐素仙,徐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120-3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诉讼代表人黎新明,主任。被执行人徐素仙被执行人徐双平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与被��行人徐素仙、徐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7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2610元(自2014年12月16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尚欠本金及月利率10.2‰另行计算),诉讼费用人民币103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徐素仙、徐双平共同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洋溪街道一江春水·听水苑10幢1-201室的房屋,拍卖所得款人民币680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人民币661844.14元。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1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