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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申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于学增与献县嘉和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献县嘉和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学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申字第26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献县嘉和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法定代表人:魏建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学增。再审申请人献县嘉和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学增提供劳务者伤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嘉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嘉和公司与于学增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于学增是受刘希涛指派到嘉和公司装车,嘉和公司一直与刘希涛联系,刘希涛决定并指派工人到嘉和公司经营场地装车。嘉和公司装车的工作是不定时的,装一套车的费用是20元,由嘉和公司与刘希涛进行核算。嘉和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与刘希涛之间成立劳务承包关系,嘉和公司与于学增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二、于学增受伤并非是在装车的过程中发生的。于学增在装车的工作完成后,门外来了给嘉和公司运输油丝绳的物流车,该车并没有开到嘉和公司场地,未经嘉和公司工作人员核对和登记等,在嘉和公司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学增和其他工人便匆忙、草率地将油丝绳装到车上。在装油丝绳的过程中,应于学增和其他工人要求,该车司机移动车辆,致使于学增摔倒受伤。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嘉和公司主张其将劳务承包给案外人刘希涛应承担举证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于学增作为一审原告,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嘉和公司认为其与案外人刘希涛之间存在劳务承包关系。在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了本案基本事实,于学增提供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举证责任转嫁于嘉和公司,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案外人刘希涛联系于学增等人为嘉和公司装车,在于学增及其工友将嘉和公司院内吊篮装车完毕后,为嘉和公司运送油丝绳的汽车在嘉和公司工厂门外停靠于物流汽车附近,受嘉和公司工作人员的指令,于学增为嘉和公司装卸油丝绳并在此过程中受伤。原审判决依据于学增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并结合嘉和公司享受于学增劳动成果的客观事实,认定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无不当。嘉和公司主张其与案外人刘希涛之间存在劳务承包关系,但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嘉和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嘉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献县嘉和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郭宝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