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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奇鼎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壹百时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奇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壹百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17号原告:深圳市奇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东,该公司���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柔蘅,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冠,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东莞市壹百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奇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壹百时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涉嫌刑事诈骗,故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奇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深圳市奇鼎实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8元由本院直接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序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舒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