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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凤英与章满荣、张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英,章满荣,张良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徐凤英。委托代理人:邱林峰,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满荣。被告:张良娟。原告徐凤英为与被告章满荣、张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以及赔偿原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以11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11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被告章满荣以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10000元,被告章满荣出具给原告借条1份,写明:今由章满荣向徐凤英借款110000元。分期分批本月归还两万元,在年底之前归还全款。但被告章满荣至今分文未还。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满荣、张良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凤英借款1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11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章满荣、张良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