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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张雯娟与被执行人秦星、周军辉、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雯娟,秦星,周军辉,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张雯娟。被执行人秦星。被执行人周军辉。被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刘润。被执行人蒋军军。被执行人兰小强。被执行人秦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雯娟与被执行人秦星、周军辉、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已执行到位200,000元,即申请执行人张雯娟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八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绍儒审 判 员  龙建辉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滕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