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冉义分理处与谭邦贵、周绪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冉义分理处,谭邦贵,周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45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冉义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负责人华健,主任。委托代理人游览,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黄蓉,女,1982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谭邦贵,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周绪华,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冉义分理处与被执行人谭邦贵、周绪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冉义分理处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谭邦贵、周绪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冉义分理处尚未受偿的债权552381.38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邛崃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谭邦贵、周绪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冉义分理处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