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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广利与李金修、姜俊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利,李金修,姜俊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180号原告吴广利。委托代理人刘显军,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修。被告姜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