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绥中县大风口水库应急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绥中县大风口水库应急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65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辽宁省。法定代表人李凤山,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绥中县大风口水库应急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育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绥中县大风口水库应急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处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绥国土罚字(2015)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绥中县大风口水库应急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6.87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绥中县大风口水库应急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处已经交纳罚款26.875万元,正在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1执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子刚执行员 王福君执行员 高金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奎本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