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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苏执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公司社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沈阳XX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113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被执行人沈阳XXXX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公司社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