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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荣县宏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旭阳农资四门市诉宋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宏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旭阳农资四门市,宋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92号原告荣县宏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旭阳农资四门市,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关岳庙街25号。负责人曾明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伟,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宋华英,女,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荣县宏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旭阳农资四门市与宋华英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县宏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旭阳农资四门市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县宏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旭阳农资四门市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罗浩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