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韩巍诉香港星海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巍,香港星海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33号原告:韩巍。委托代理人:韩玉亭。被告:香港星海船务有限公司。原告韩巍诉被告香港星海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吴文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曹克、张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巍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韩巍承担。审 判 长 吴文哲代理审判员 曹 克代理审判员 张 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