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7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黄益明与苏州兆丰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望亭海联物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益明,苏州兆丰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望亭海联物流有限公司,姚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785-2号申请执行人黄益明。委托代理人项苏农,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兆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姚学彬。被执行人苏州望亭海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姚学彬。被执行人姚学彬。黄益明与苏州兆丰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望亭海联物流有限公司、姚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相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苏州兆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望亭海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姚学彬应于2015年1月24日前归还原告黄益明借款人民币98.5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到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的利息。二、双方无其他纠葛。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008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黄益明已自愿预交,本院不再退回,三被告于2015年1月24日前直接给付原告黄益明)。因被执行人苏州兆丰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望亭海联物流有限公司、姚学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望亭海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汽车二辆,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兆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挂、苏E×××××挂、苏E×××××挂、苏E×××××挂、苏E×××××挂、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挂、苏E×××××挂、苏E×××××挂、苏E×××××挂、苏E×××××挂、苏E×××××挂汽车二十九辆。查得银行存款38440.16元[注:该款在(2015)相执字第0784号案],被执行人姚学彬的三套房屋已被其他案件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同意本院暂缓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协商,因为被执行人所涉案件较多,标的较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延迟解决,同意本院暂缓执行,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延迟解决,同意本院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相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唯华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