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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闫某某,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杨志刚,商河县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杜燕,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波负担。审判员  郑元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连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