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秀花、王少杰等与陈庆伟、陈文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花,王少杰,陈庆伟,陈文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商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赵秀花。原告王少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勾深清,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伟。系被告陈文礼的妹夫。被告陈文礼。委托代理人陈庆伟,系本案被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帅,该公司法律顾问。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5年4月3日22时许,在省道238线、谭庄街东胡全来诊所处,被告陈庆伟驾驶被告陈文礼所有的豫P×××××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王少杰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王少杰及无牌两轮摩托车乘坐人原告赵秀花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被告陈庆伟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少杰无责任。被告方豫P×××××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庭审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赵秀花损失224388.79元,后又变更为169366.8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王少杰损失2543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庆伟辩称,其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入保有交强险,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已向二原告垫付的费用总计有87000多元,二原告未全部认可,鉴定的原告伤残等级过高,该被告也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法院公正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确实发生,肇事车辆符合运营条件,驾驶人员具有驾驶资质,没有拒赔情形的情况下,该公司愿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原告诉请不合理部分不应支持;被告陈庆伟垫付的费用应一并处理;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所应赔偿的100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赵秀花,被告陈庆伟不再要求返还;该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秀花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10000元。以上共计120000元。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庆伟另一次性向原告赵秀花支付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8000元,当庭履行完毕;三、原告赵秀花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原告王少杰放弃诉讼请求;四、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其它概无纠缠。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赵秀花自愿负担。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或按印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天立审 判 员 付天林审 判 员 李喜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