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李俊峰、刘永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峰,刘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峰,男,1989年5月5日,住定南县。被执行人:刘永富,男,1984年11月2日,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李俊峰申请刘永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刘永富应支付申请人李俊峰案款85558.0元,承担执行费1183.3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元未执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永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化 斌审判员 李 勋审判员 钟东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