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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三门核电有限公司海逸大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三门核电有限公司海逸大酒店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核电有限公司海逸大酒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负责人:周建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三门核电有限公司海逸大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管英芝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