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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刑更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马伟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刑更98号罪犯马伟,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原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4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马伟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伟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三课”成绩合格,现已累计减刑分54分。本院认为,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二天(余刑)。(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具文审判员  姜丽华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