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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蒙家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家和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7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家和,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初中文化,家住柳江县。因携带改装射钉枪打猎,于2015年11月4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5年11月9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家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孛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家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蒙家和持一支改装射钉枪在柳江县洛满镇古洲村麒麟水库旁打猎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公安人员当场扣押射钉枪一把、小铁珠480粒及射钉弹19发。该枪系蒙家和同年5月份在柳州市鱼峰区东风商场旁的巷子内以280元钱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所得。经鉴定,蒙家和持有的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蒙家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枪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蒙家和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家和系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而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未经合法批准及取得持枪证件擅自持有改装射钉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蒙家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家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7日,刑期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改装射钉枪一支、射钉弹19发及小铁珠480粒,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乙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韦彩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