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倪学行、王爱娣与安吉县公路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学行,王爱娣,安吉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3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学行。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爱娣。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建宏,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吉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交通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肖峰。再审申请人倪学行、王爱娣因与被申请人安吉县公路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湖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倪学行、王爱娣申请再审称:(一)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倪待意死亡系多重原因。安吉县公路管理局侵权损害责任明确。由其管理的公路事故发生路段左侧临沟水泥墙防撞护栏内土路肩上石头是导致倪待意深夜加成撞上石头后翻车死亡的主要原因。安吉县公路管理局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事故发生路段公路安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为事故发生次要原因。(三)原审法院认定倪待意承担90%的责任,违背本案事实因果关系。据此,倪学行、王爱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倪待意系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和直接原因,倪待意应负主要责任。原审考虑到安吉县公路管理局对突出且横贯路肩的石块未能及时清除,存在过错隐患,对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结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倪待意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酌情确定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案涉路段属于四级公路,没有设置金属护栏及设立反光标志的强制性规定,故倪学行、王爱娣关于案涉路段存在设计缺陷的主张,难以成立。综上,倪学行、王爱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学行、王爱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飞明代理审判员 王 玥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