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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中提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翠英与杨庆明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英,杨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中提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英。被执行人:杨庆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翠英与被执行人杨庆明债权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莱城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翠英向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0年9月3日立案,案号为(2010)莱城执字第1178号。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莱中执提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19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庆明已于当日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第一期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翠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莱城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斌审判员  胡 平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霏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