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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申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滕某甲、滕某乙、滕某丙、滕某丁、滕某戊、陆某、彭某、刘某、滕有寿与被申请人陈某、滕某己、滕某庚、滕建国、滕某辛继承、析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滕某甲,滕某乙,滕某丙,滕某丁,滕某戊,陆某,彭某,刘某,滕有寿,陈某,滕某己,滕某庚,滕建国,滕某辛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某甲,男,汉族,1931年1月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某乙,女,汉族,1937年8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某丙,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某丁,女,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某戊,男,汉族,1941年12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某,女,汉族,1943年12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某,女,汉族,1930年1月3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女,汉族,1920年1月25日出生。以上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滕有寿,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有寿,男,汉族,1933年12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汉族,1928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滕建国,男,汉族,1953年7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滕某己,女,汉族,1949年6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滕某庚,男,汉族,1951年3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滕建国,男,汉族,1953年7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滕某辛,男,汉族,1956年1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滕某甲、滕某乙、滕某丙、滕某丁、滕某戊、陆某、彭某、刘某、滕有寿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滕某己、滕某庚、滕建国、滕某辛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宁民终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滕某甲、滕某乙、滕某丙、滕某丁、滕某戊、陆某、彭某、刘某、滕有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军审 判 员  杜燕审 判 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赵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