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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绪香与向化良、周瑞元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绪香,向化良,周瑞元,蔡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252号之一原告李绪香。被告向化良。被告周瑞元。被告蔡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绪香与被告向化良、周瑞元、蔡于忠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存款22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向化良、周瑞元、蔡于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资金22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收益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艳丽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