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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民申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十堰市车城路街道办事处郝家湾村民委员会与十堰市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十堰市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车城路街道办事处郝家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申字第000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十堰市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心前,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琴,十堰市茅箭区五堰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再审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十堰市车城路街道办事处郝家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峰,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十堰市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车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十堰市车城路街道办事处郝家湾村民委员会(十堰郝家湾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十堰车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双方于2007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资建房协议》有效错误。双方合资建房的约定是,十堰郝家湾村委会出土地,本公司出资金。但该村委会隐瞒了《合资建房协议》中项下土地的事实真象,其合资的土地,早在2004年已被十堰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储备号为2004-075号)征用,其以欺诈的手段与本公司签订《合资建房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系合同无效。事实上双方合资建房的土地,是本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通过竞拍,以出让的方式合法取得,因此证明双方合同无效。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认为:2007年12月18日,十堰车城公司与十堰郝家湾村委会签订的《合资建设协议》约定,十堰郝家湾村委会提供位于郝家湾村二组龚家沟已建有固定房屋和空地共2611.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由十堰车城公司出资开发房地产使用。十堰车城公司对《合资建设协议》中的2041.15平方米土地,早在2006年11月6日,已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在同月22日办理了十堰市(2006)十土建让字第9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即,十堰车城公司明知涵盖有其竞拍获得土地,而仍然与十堰郝家湾村委会签订《合资建设协议》,协议真实有效。十堰车城公司征地在前,双方签订合同在后。无证据证明十堰郝家湾村委会在签订《合资建设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十堰车城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十堰市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十堰市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桂刚毅审判员 代 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