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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欧阳德怀、欧阳诗庚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德怀,欧阳诗庚,欧阳锋,欧阳关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袁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德怀,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欧阳诗庚,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欧阳锋,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欧阳关,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科在读,学生,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德怀、欧阳诗庚、欧阳锋、欧阳关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德怀、欧阳诗庚、欧阳锋、欧阳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6日,中铁二十三局昌栗高速公路C8标项目部涵洞施工队的邓某雇车装载一批模板运至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曾坊村江头组欧阳诗庚家附近准备卸货时,途经此处的被告人欧阳德怀上前阻拦卸货,并以收取过路费为名向其索要钱财。被害人邓某被迫支付了被告人欧阳德怀人民币100元。之后得知此事的被告人欧阳锋和欧阳诗发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邓某索取人民币400元,各分得人民币200元。2014年2月至3月期间,祥泰电力公司接受昌栗高速公路C8标项目部的委托在慈化镇曾坊村江头组改造电力电路时,占用了被告人欧阳德怀的少量耕地架设一根电杆并铺设一段电缆。被告人欧阳德怀以此为由向祥泰电力公司索取了2300元的高额补偿。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欧阳德怀又以占用其耕地为名向祥泰电力公司勒索钱财,并以剪断电缆,拔除电杆等言辞相要挟,同时破坏了电杆拉线。祥泰电力公司再次被迫支付了被告人欧阳德怀1500元人民币。2014年5月的一日凌晨,昌栗高速公路C8标项目部的一辆混凝土罐车由慈化镇曾坊村开往新塘村的途中,司机刘某1将车停在路边清洗时,因污水流入了旁边的地里,被告人欧阳诗庚叫来被告人欧阳德怀,以收取排污费为名向刘某1索要人民币2000元。双方僵持到凌晨3时许,两被告人见刘某1确实没钱便放其离去。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欧阳诗庚和欧阳德怀又将该车拦下向刘某1索要钱财,刘某1迫于无奈支付了两被告人人民币700元。2014年8月14日1时许,昌栗高速公路C8标项目部江头高架桥12#墩桩基钻桩施工时,有少量泥浆流入河中,被告人欧阳德怀、欧阳关和欧阳诗庚发现后,当即迫使其停止施工。次日9时许,被告人欧阳德怀、欧阳诗庚、欧阳锋和欧阳关四人来到昌栗高速公路C8标项目部以河水被钻桩施工污染为由向该项目部经理张某1索取排污费,并威胁称不给钱就继续阻工。因当时桩基急需灌注混凝土,基于施工安全和进度的考虑,该项目部被迫支付被告人欧阳德怀等四人人民币4000元。事后,被告人欧阳德怀、欧阳诗庚和欧阳关各分得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欧阳锋分得人民币700元。综上,被告人欧阳德怀共实施敲诈勒索四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600元;被告人欧阳诗庚实施敲诈勒索两次,涉嫌金额人民币4700元;被告人欧阳锋实施敲诈勒索两次,涉案金额人民币4400元;被告人欧阳关实施敲诈勒索一次,涉案金额人民币4000元。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已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欧阳德怀、欧阳诗庚、欧阳锋、欧阳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第三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欧阳德怀和欧阳诗庚属共同犯罪;在第四笔犯罪事实中,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欧阳关系自首。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德怀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祥泰电力公司支付给其的2300元钱是村书记去协商的,不是其说的,其没有以破坏架设电缆、拔除电杆要挟祥泰电力公司;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笔犯罪事实,其辩称没有阻工。被告人欧阳诗庚、欧阳锋、欧阳关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月26日,中铁二十三局昌栗高速公路C8标项目部涵洞施工队的邓某雇车装载一批模板运至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曾坊村江头组欧阳诗庚家附近准备卸货时,途经此处的被告人欧阳德怀上前阻拦卸货,并以收取过路费为名向其索要钱财。被害人邓某被迫支付了被告人欧阳德怀人民币100元。之后得知此事的被告人欧阳锋和欧阳诗发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邓某索取人民币400元,各分得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欧阳德怀供述,2013年年底的一天,上午大概10点钟左右,我回家经过欧阳诗庚家门口时,看见一辆装建材的车停在欧阳诗庚家门口,在那里卸货,我过去对司机说这么大的车子我们这里的路承受不起,并且停车子的地方路没征,我叫他倒回去,后来那个司机叫了老板过来,我向那个老板要了100元钱。后来欧阳满意也向那个老板要了400元。2、被告人欧阳锋供述,还有一次是一辆车子停在欧阳诗庚家门口下货,欧阳诗发就过去不肯车主下货,然后我就在那里路过,欧阳诗发跟我说:“这条马路不是谁一个人修的,刚刚欧阳德怀不肯车主卸货,说车子压坏了路,车主拿了100元给欧阳德怀,欧阳德怀才让车主卸货。”我就问欧阳诗发:“你什么意思。”欧阳诗发就说:“欧阳德怀能得100元,我也可以得。”欧阳诗发就要那个修高速工地上的一个人拿钱,那个人就不出钱,就一直不肯下货。然后我就跟高速的那个说:“你就给几百元钱。”那个人最后拿了400元钱给我,这400元钱我分了200给欧阳诗发,剩下200元自己得到了。3、被害人邓某陈述,2013年农历12月26日上午,我请了一辆前四后四的车子拉了一车模板到曾坊村江头组打算卸在帮我们做饭的欧阳诗庚家里。还没卸一半,就有一个穿了保安制服的人来到那里,他找到我说:“你装模板的车子现在停的地方的路是我们村小组上的,你要交点过路费”。后来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给了他100块钱。他走后不到半个小时又来了三个人,他们称是江头组上的人,来到那里也要我给钱给他们,后来我又跟他们谈,最后又给了这三人400块钱。给他们钱我不情愿,我不给钱他们就在那里阻止我们卸模板。证人欧阳正发证实,2013年农历12月26日早上8点多时,邓某的一辆装模板的车子从外面开过来在我家门口准备卸货,卸了一半的时候,欧阳德怀来了。欧阳德怀来了就和邓某说,他这个车子过来损坏了路基,不能卸货了。后来我听父亲说欧阳德怀和欧阳锋向邓某要了500元。5、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害人邓某辨认,被告人欧阳德怀是向其索要了100块钱的人;被告人欧阳锋是后来到现场向其索要400元钱的三个人中的其中一人。(二)2014年2月至3月期间,祥泰电力公司接受昌栗高速公路C8标项目部的委托在慈化镇曾坊村江头组改造电力电路时,占用了被告人欧阳德怀的少量耕地架设一根电杆并铺设一段电缆。被告人欧阳德怀以此为由向祥泰电力公司索取了2300元的高额补偿。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欧阳德怀又以占用其耕地为名向祥泰电力公司勒索钱财,并以剪断电缆,拔除电杆等言辞相要挟,同时破坏了电杆拉线。祥泰电力公司再次被迫支付了被告人欧阳德怀15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欧阳德怀供述,2013年年底的时候,我看到我家的水田里挖了一个洞和一条坑,这块地是我的没有被征,所以我就不同意。到了第二天,黄经理和郑村长到我家里来谈占我家田的事情。当时我说要3000,后来郑村长说给2300,我就同意了。我拿到钱还打了张条子,上面写的3100,里面有欧阳礼根的800元。过了一个星期左右,供电公司又在我田里装了根拉线,我和黄经理说你不给解决这事我就把那根拉线解掉。之后我说要2000,后来谈成1500。供电公司在我的田里栽了根电线杆,一根拉线,挖了个坑,我那块水田都不能种了。被害人颜某陈述,2014年2月份,昌栗高速电力拆迁D5标在慈化镇曾坊村江头组进行电力改迁时,需要将一根电线埋在一块稻田里靠近田埂的地方,我们打听到这块田是一个叫欧阳德怀的人的,最终经过协商我们昌栗高速电力拆迁D5标和欧阳德怀达成协议,由我们支付欧阳德怀2000钱,然后欧阳德怀同意我将电杆埋到他稻田里。等我们将这根电杆和拉线埋好之后,大概过了一个月的时间,欧阳德怀就找到我们说拉线还要付钱,我们就不同意再付钱,最后欧阳德怀就威胁说不给1500块钱就要去剪断拉线,最终我们迫于无奈又付给了欧阳德怀1500元。第一次给的2000块钱就包括了埋电杆和拉线,签了协议,欧阳德怀还写了收条。第二次之所以又付给他1500是因为他威胁说要剪断电线,如果电线剪断我们损失就大了,然后基于施工安全的考虑,最终迫于无奈给了1500。3、证人郑某(系慈化镇曾坊村村委会干部)证实,今年2月份左右,欧阳德怀和宜春市电力公司一个姓黄的找我,姓黄的说:“昌栗高速施工要改造电线,在你们村欧阳德怀的田里架了一根电线杆和挖了一条沟埋了一段电缆,欧阳德怀要我们补偿他3000元,如果不给钱他就要把我们的电线杆拔掉。”我到现场去看了下说补1000就是,但欧阳德怀说太少了。最后电力公司给了欧阳德怀2300元。欧阳德怀今年没种田,对他影响不大,最多补偿几百就够了。证人黄某证实,2014年2月份的一天,我们祥泰电力公司在慈化镇曾坊村江头组改造电力电路,我们要在江头组欧阳德怀的田里挖一条8米长2米深的电缆沟,并架一根电线杆。欧阳德怀知道后就不让我们施工并说:“你们要挖沟埋电缆,要么把这块地买下来,要么就出一万元钱。”后来我们实在没办法,工期很紧我们不想影响施工,就答应了赔些钱给欧阳德怀,最后在村干部郑某的陪同下商定给欧阳德怀2300元钱。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欧阳德怀又打电话给我说:“电线杆旁边有拉电线,影响了我种田,你们还要给我钱,不给钱我就把拉线锯掉。”之后我们到现场看了下电线杆,发现欧阳德怀把电线杆的拉线弄松了,如果再不固定好,电线杆就会断掉。后来我们没办法只有又找到欧阳德怀谈这个事情。这次欧阳德怀要我们给他3000元钱,之后经过谈判给了欧阳德怀1500元。5、证人彭某证实,2014年3月31日下午,昌栗高速C8标段电力公司姓黄的经理和另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到我家里,说拿1500元钱给我,我不知道是什么钱,打电话问我老公欧阳德怀,他说电力公司在我家田里做了根电线杆,拉了线,这1500元钱是拉了线影响了我们种田补偿给我们的钱,让我收到这1500元钱。之后我就收到了这1500元钱,并在收条上签了名。6、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害人颜某辨认,被告人欧阳德怀是2014年2月份敲诈勒索其人民币3500元钱的人。7、欧阳德怀田里电线杆照片,证实电力公司在欧阳德怀田里架设的电线杆和电缆位置等情况。欧阳德怀和欧阳礼根签名的收条一张,证实欧阳德怀和欧阳礼根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电缆沟开挖补偿费3100元。彭某签名的收条一张,证实彭某于2014年3月31日收到供电公司拉线补助1500元。(三)2014年5月的一日凌晨,昌栗高速公路C8标项目部的一辆混凝土罐车由慈化镇曾坊村开往新塘村的途中,司机刘某1将车停在路边清洗时,因污水流入了旁边的地里,被告人欧阳诗庚叫来被告人欧阳德怀,以收取排污费为名向刘某1索要人民币2000元。双方僵持到凌晨3时许,两被告人见刘某1确实没钱便放其离去。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欧阳诗庚和欧阳德怀又将该车拦下向刘某1索要钱财,刘某1迫于无奈支付了两被告人人民币7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欧阳德怀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点多钟,欧阳诗庚打电话给我说他拦了一辆车子,这辆罐车把水泥浆倒在路边上,还有些倒在田里。我到了之后,双方没谈成,我说第二天去项目部谈。到了下午4、5点的时候,欧阳诗庚打电话给我,他说他又把车子拦下来了,我接到电话就过去了。之后司机打电话叫张经理到现场,张经理到了后,我就说你如果想私了最少要2000块钱,后来张经理觉得要的太多,说给我们500块。当时我们说500太少了,最后谈成700元。那个司机去凑了700给了我。我自己得300,欧阳诗庚得300,欧阳友牙得了100,分完钱之后我们就走了。水泥浆是在我的地的边上倒的,我的地在上面一点,水泥浆往下面流,我家的地上没有倒水泥浆,欧阳诗庚的地也没有倒水泥浆。被告人欧阳诗庚供述,大约2014年6月份的一天,昌栗高速C8标段工地上有人在我家附近马路上洗搅拌车,当时我看见有混凝土混着水流进了我家地里,就打电话给欧阳德怀叫他过来和我一起去找车主理论这个事情,当时车主说给我们400块钱解决这个事,当时我们都没同意,然后用手机拍下了洗车的相片,就把司机和车放走了。第二天,我和欧阳德怀在昨天拦车的地方和村民一起修抽水水管时,又看见昨天洗的那辆装混凝土的车开了过来,我和欧阳德怀就把车拦了下来,之后司机打了项目部电话,项目部一姓张的人到了后说500块钱解决这个事,我和欧阳德怀嫌少就不愿意,然后又争论了半个小时左右,张某3还是只愿意出500元,我和欧阳德怀就带着村民站在那里不让司机开车走,之后司机跑去借了200块回来,一起付给了我和欧阳德怀两人700块钱,然后我和欧阳德怀就把装混凝土的车和司机放走了。我和欧阳德怀一人分了300块,剩下100给了修水管的村民。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4年5月份一天凌晨2点左右,我驾驶混凝土罐车在慈化镇曾坊村至新塘村的途中,因为当时下雨就停下车洗了下槽罐往路边倒了点脏水,这时曾坊村江头组的一个姓欧阳的村民拦住我说不能在这倒水,还叫了个欧阳德怀的人过来。这个人过来后说给2000块钱处理。我见状就打了张某2和王经理电话,他们来了之后和对方协调,但一直未协调好,双方都先回去了。到了下午的时候,在离我昨天洗车的地方,欧阳德怀和之前拦我的那个人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总共三个人又把我的车拦住,还是要我拿2000块钱,之后项目部的张经理赶到也没有谈成。最后我说我只有500块,欧阳德怀说500块不行,并且还说不拿钱不让走。然后我向张某2又借了200块钱,最终凑了700块给他们。欧阳德怀很勉强的说:“照顾你了,将就着就700块钱吧”。拿了钱他们就放行了。我倒水的地方路边都是杂草,路面上很脏好多水坑。之所以给他们钱是因为不干活我的损失就大了,而且高速施工的工地上也会受影响,所以我没有办法才付的钱。4、证人张某1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大约10点多,昌栗高速C8标段混凝土搅拌站的副站长张某2打电话给我,让我到曾坊村通往新塘村的路上处理一些事情。当时我接到电话就赶了过去,到达之后我看见搅拌站的一辆混凝土罐车停在路边,车子司机刘某1被两个当地村民欧阳德怀和欧阳诗庚堵在路边,我就去问怎么回事,刘某1告诉我昨天凌晨2点钟左右下雨,他就把车停在路边洗一下,由于给槽罐里加了点水,导致有掺着混凝土的水流进了旁边的地里,被欧阳诗庚和欧阳德怀看到了,要求赔偿2000块钱的环境污染费,刘某1身上没那么多钱,欧阳诗庚和欧阳德怀就拦住这辆车不让开走,直到今天凌晨3点左右见刘某1真的没钱才让其走。然后早上8点钟左右,刘某1开着这辆混凝土罐车去工地,途中经过这里又被欧阳诗庚和欧阳德怀拦住了,问昨天凌晨要求赔偿的2000块钱,刘某1就打电话给搅拌站的副站长张某2,张某2就电话给我。之后我过去跟欧阳德怀和欧阳诗庚谈怎么解决这件事情,讨价还价后还是没有谈成,我就回工地上去了。下午我问刘某1事情怎么解决的,他说给了700块钱给欧阳德怀和欧阳诗庚,其中200块钱还是向搅拌站张某2借的,给完钱之后他们就让刘某1把车开走了。证人张某2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3点,司机刘某1被欧阳诗庚和欧阳德怀拦下说刘某1在路边倒了脏水要给他们钱。第二天两人又把该车拦下,这次司机刘某1被迫给了700元给他们,其中有200元钱是在我这拿的。6、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害人刘某1辨认,被告人欧阳诗庚是一开始拦着其车辆不准通行和索要污染费的人(即报案笔录中说的那个姓欧阳的人),被告人欧阳德怀是向其索要污染费的人。(四)2014年8月14日1时许,昌栗高速公路C8标项目部江头高架桥12#墩桩基钻桩施工时,有少量泥浆流入河中,被告人欧阳德怀、欧阳关和欧阳诗庚发现后,当即迫使其停止施工。次日9时许,被告人欧阳德怀、欧阳诗庚、欧阳锋和欧阳关四人来到昌栗高速公路C8标项目部以河水被钻桩施工污染为由向该项目部经理张某1索取排污费,并威胁称不给钱就继续阻工。因当时桩基急需灌注混凝土,基于施工安全和进度的考虑,该项目部被迫支付被告人欧阳德怀等四人人民币4000元。事后,被告人欧阳德怀、欧阳诗庚和欧阳关各分得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欧阳锋分得人民币7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欧阳德怀供述,2014年8月10多号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欧阳诗庚打电话给我,因为我睡着了没接他电话,到晚上12钟左右,欧阳满意的大儿子(小名阳关)到我家里来叫我,他跟我说,昌栗高速路的工地上打桩的地方把泥浆抽到河里去了,他叫我赶快过去。在现场我让做事的人不要抽了,再抽的话第二天就不要开工了。这个事我们向潘书记汇报了,第二天我就叫欧阳锋、欧阳诗庚、欧阳满意的大儿子一起到工程部,后来张经理来了,就和他谈这个事。欧阳锋就说这个事最少要5000。后来张经理说四个人,每个人给1000。我同意了。4000元钱是交到我手里,欧阳满意写了一张4000元的收据,上面签的他的名字。这4000元我分了1100元,欧阳满意分了700元,欧阳诗庚分了1100元,欧阳满意的大儿子分了1100元。我们是以昌栗高速工程部抽的泥浆污染了我们河里的环境为由向他们索要钱。被告人欧阳锋供述,大概半个月之前的一天晚上,我接到江头组欧阳诗庚打来的电话,告诉我“修高速的人把打桩机挖出来的泥巴扔河里了,弄得那条小河水全都浑浊了。”因为我不在家,我就要我儿子欧阳关跟他们一起去看下。第二天上午8点左右,我就跟欧阳德怀、欧阳诗庚、还有我儿子欧阳关四个人一起开车去了昌栗高速C8标段项目部,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张经理就回来了,他就问我们想怎么处理,我就说:“赔5000块钱作为河水污染的费用。”欧阳德怀和欧阳诗庚也说:“快赔钱来,要不然你们工地上别想开工。张经理就说要我们不要阻工,让工地保持正常施工。然后欧阳德怀就说要不给4000快钱。我和欧阳诗庚也同意这样处理。随后张经理考虑了一下同意了。最后我还写了个收据,张经理当场拿了4000块钱现金交到我手里。欧阳德怀、欧阳诗庚、我儿子欧阳关他们三个人每人1100块钱,我只分了700块钱。4000元的收条是我写的,当时签名签的“阳满意”,我一般在外面也都是用“阳满意”这个名字,我身份证上的姓名是“欧阳锋”。被告人欧阳诗庚供述,大约一星期前晚上12点左右,我路过河边时看到昌栗高速C8标段江头组工地上打桩机里的水管把泥浆排到河里去了,我就打电话给欧阳德怀说河里又有很多泥沙了,要他赶紧过来。之后欧阳德怀、欧阳锋、欧阳锋的儿子就赶到了,欧阳锋的儿子拍了几张河里的照片,拍完之后我们就回家了。第二天,欧阳锋、欧阳德怀、欧阳锋的儿子和我四个人去了昌栗高速公路C8标段项目部,经商议,项目部负责人潘某和张某3支付了4000元钱了结此事。当时在路上的时候,欧阳德怀跟我们三个人说要去项目部问10000块钱解决此事,我和欧阳锋说怎么可能问到10000块钱,能拿多少解决就拿多少,欧阳锋的儿子就说他手机里拍了河里有泥浆的照片,能用这个相片去问项目部拿钱。这次一共要了4000元,欧阳锋和他儿子分了1800,我和欧阳德怀一个分了1100元。4、被告人欧阳关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因为今年8月份的时候我和我父亲还有村里的几个人到昌栗高速C8标段收取排污费。今年8月15日晚上12点左右,我们江头组的村民欧阳德怀、欧阳诗庚在江头组的河里发现水很浑浊,然后他们两个人就到昌栗高速C8标段的工地上看了下,发现是工地水泵抽出来的泥浆直接排到我们江头组的河里。然后欧阳德怀、欧阳诗庚到我家想叫我和我父亲一起去工地找负责人,当时我父亲不在家,我就跟他们一起去找工地上的负责人处理这个事,工地上的负责人说太晚了明天来。第二天早上,欧阳德怀就找到我父亲欧阳锋说了这个事情,我父亲欧阳锋就开车带着我、欧阳德怀、欧阳诗庚一起去了。到了之后,欧阳德怀就和那个项目部经理说:“污水不处理你们就不能开工”。接着欧阳德怀和我爸爸欧阳锋商量了下,要项目部给5000元钱。最后项目部经理说给我们4000元。欧阳德怀收的钱,我写了张字条给项目部,内容是:江头组收到昌栗高速C8标段排污治理费4000元钱,我父亲欧阳锋在落款处签了名。这4000元是欧阳德怀分的,他自己拿了1100元,分给我爸爸欧阳锋700元,分给我1100元,分给欧阳诗庚1100元。被害人张某1(系昌栗高速第八标段项目经理)陈述,2014年8月14日晚上1点多钟的时候,我在昌栗高速C8项目部休息,突然接到曾坊村江头组一个名叫欧阳德怀的人给我打电话,他在电话里说我们的灌桩机有泥浆倒入了河里,要我赶紧去看下,不然就让打桩的钻机停工,当天太晚了我就没去。次日上午9点多我到项目部,我看到欧阳德怀、欧阳诗庚和欧阳满意父子总共四人在等我,欧阳德怀见到我就说:“你们灌桩施工的地方有泥浆流入河中了,我们已经让停工了,不给钱就不给施工,要给一点污染费。”我就问他们要多少,欧阳德怀和欧阳锋就说五千,我说太多了并且要调查下这件事。然后欧阳德怀说:“不管你查不查,反正我看了,你要是不给钱你就别想干了,你给我们一人一千块,我们就不阻工了。”最后我就付了4000块给他们。欧阳满意收的这4000块,并打了收条。这四个人是组上的普通村民不能代表江头组全体村民。之所以给他们钱是因为当时桩基急需灌注,不然的话打了半个月的桩可能会造成孔塌,我们急于复工,迫于无奈最终付给了他们4000块。主要是欧阳德怀和欧阳满意组织的,每次谈钱都是他们出面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害人张某1辨认,被告人欧阳锋是2014年8月14日以罐桩施工有泥浆流入河中索要4000块钱污染费的男子欧阳满意。收条复印件一张,证实被告人欧阳锋于2014年8月15日收到昌栗高速C8标项目部污染费4000元。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欧阳关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慈化派出所投案自首。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被告人欧阳德怀敲诈勒索4次,金额8600元;被告人欧阳诗庚敲诈勒索2次,金额4700元;被告人欧阳锋敲诈勒索2次,金额4400元;被告人欧阳关敲诈勒索1次,金额4000元。上述事实还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慈化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欧阳德怀、欧阳诗庚和欧阳锋被抓获的经过。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慈化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欧阳关于2014年9月23日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慈化派出所投案自首。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昌栗高速公路C8标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证明,证实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昌栗高速公路C8标项目经理部未和四被告人签订任何协议。4、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慈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欧阳诗庚、欧阳锋、欧阳关无违法犯罪记录。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07)袁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欧阳德怀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6、举报材料、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经过。领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欧阳德怀等人已将其敲诈昌栗高速公路C8标项目经理部的钱退还,并取得对方谅解。昌栗高速C8标施工车辆使用现有道路协议,证实昌栗高速C8标项目部已同袁州区慈化镇曾坊村江头组就使用村道道路签订了协议。四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四被告人身份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德怀、欧阳锋、欧阳诗庚、欧阳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工等相要挟,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欧阳德怀敲诈勒索4次,金额8600元;被告人欧阳诗庚敲诈勒索2次,金额4700元;被告人欧阳锋敲诈勒索2次,金额4400元;被告人欧阳关敲诈勒索1次,金额40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德怀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祥泰电力公司支付给其的2300元钱是村书记去协商的,不是其说的,其没有以破坏架设电缆、拔除电杆要挟祥泰电力公司,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笔犯罪事实,其辩称没有阻工,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信。在第三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欧阳诗庚和欧阳德怀属共同犯罪;在第四笔犯罪事实中,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欧阳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德怀、欧阳锋、欧阳诗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阳德怀、欧阳诗庚、欧阳锋、欧阳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德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欧阳诗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欧阳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欧阳关犯敲诈勒索罪,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罗珊珊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