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金红刚与安庆市罗岭镇小龙山社居委、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小龙山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刚,安庆市罗岭镇小龙山社居委,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小龙山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815号原告:金红刚,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罗岭镇小龙山社居委,住所地:安庆市。被告: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小龙山小学,住所地:安庆市。本院受理原告金红刚诉被告安庆市罗岭镇小龙山社居委、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小龙山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红刚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庆市罗岭镇小龙山社居委、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小龙山小学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刚汪淑转撤回对被告安庆市罗岭镇小龙山社居委、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小龙山小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金红刚负担。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