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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执民字第14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周晓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周晓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下执民字第1484-3号申请执行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许昌青。被执行人周晓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下商外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周晓钟所有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3号1701室房产的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陈最(身份证号码:)[由法定代理人XXX(身份证号:)代拍]以115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晓钟名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3号1701室房地产(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最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最(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最(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XXX(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周晓钟名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3号17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