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罪犯常某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008号罪犯常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四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7月0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常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常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