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唐某某,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夏某某,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以夫妻感情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以夫妻感情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文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