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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贾好利与韩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好利,韩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贾好利,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韩兴国,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现下落不明。贾好利与韩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兴国未按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好利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韩兴国现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额为188313.68元,案件受理费2129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公告费820元。申请执行人贾好利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兴国具备执行能力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