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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凤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8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凤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凤祥,住江西省丰城市。上诉人黄凤祥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立民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凤祥上诉称:上诉人以工程款纠纷将广州一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当事人之间工程款已得到确认,仅是拖延、拒绝支付工程款,且被告所在地在天河区人民法院,根据属地管辖,天河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由上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相关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讼争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湖南省湘潭市,不在天河区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