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石玉龙与李拥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龙,李拥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38号原告:石玉龙。被告:李拥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张翠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龙与被告李拥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玉龙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玉龙负担。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