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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肖爱英与苏超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爱英,苏超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45号原告肖爱英。被告苏超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爱英与被告苏超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爱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原告肖爱英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