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肖爱英与苏超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爱英,苏超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45号原告肖爱英。被告苏超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爱英与被告苏超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爱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原告肖爱英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