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睿与被告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睿,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2008号原告:马睿,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雪,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马睿与被告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雪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马睿和张雪是通过朋友李静认识的,原告借张雪钱的时候是2014年1月25日,当时张雪说是上货有钱三个月之后就还,可是当三个月过后一直没有还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被告未答辩,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于2014年1月25日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本人张雪向马睿借2万元。原告给付被告借款2万元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依据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向其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睿借款2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