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钱立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立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65号罪犯钱立强,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7日作出(2002)成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钱立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8日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5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7年10月1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9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7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7月7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1113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2年6月6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771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541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犯应于2021年11月16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钱立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43分,月均7.53分。2014年2月获得行政表扬一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钱立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立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至2020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