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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4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艳军诉侯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军,侯建国,贾月贞,崔雅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4792号原告吴艳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斌,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建国,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被告贾月贞,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被告崔雅君,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军诉被告侯建国、贾月贞、崔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军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吴艳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 玮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