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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时偏犯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94号罪犯林时偏,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鼎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时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小伟、杨明,福建省仓山监狱指派民警李世国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时偏出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时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奖惩审批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时偏已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75000元,其中庭审时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73200元,本次已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时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时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时偏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时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百度“”